东城区,北京市的一个市辖区,地处北京市中心城区的东部,东、北与朝阳区接壤,南与丰台区相连,西与西城区毗邻。东西最大距离5.2千米,南北最大距离13千米。区境介于东经116°22’17″—116°26’46″,北纬39°51’26″—39°58’22″之间。2010年,东城区合并崇文区,成立新东城区,辖区面积扩大到41.84平方千米。截至2016年,东城区下辖17个街道,常住总人口97.4万人 [3] 。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009.8亿元 。其中,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930.8亿元,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79亿元。 按常住人口计算,全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2.5437万元 。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46.6亿元 ,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64.6亿元。 东城区是北京文物古迹最为集中的区域,拥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0处,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18.5片。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设内外城巡警总厅,下设46个警政区,内城26区,外城20区;三十四年,内城合并为13区,外城合并为10区。宣统二年(1910年),再并内城为10区,内左一区至内左四区和外左一区至外左五区全部及中一区、中二区东部属今辖区。
东城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